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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
(第31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2005年5月20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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