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地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05]24号)
北京市、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为构建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总局批准立项开展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项目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承担。经商议,确定北京市、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应确定试点工作的承担单位,分别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签订技术合作协议,约定数据采集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费用。
二、试点单位负责自筹部分资金和设备,配合总局做好数据采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