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5年2月24日 保监发[2005]18号)
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1.
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人教[1999]7号);
2.
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1号);
3.关于印发《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
4.
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41号);
5.关于印发《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
6.
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
7.
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
8.
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保监发[1999]64号);
9.
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
10.
关于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999]74号);
11.关于印发《
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