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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


  2005年汛期将至,为做好今年救灾防病工作,立足于抗大灾和防大疫,切实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多部委灾情通报与预测情况,现对各地救灾防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救灾防病工作,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抗大灾、防大疫的准备。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受灾省份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救灾防病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本省灾害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形势,狠抓措施落实。
  二、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卫生部门要参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救灾防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预案要科学、合理,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救灾防病工作中的职责,并具有实际操作性。应急处置程序应当规范、有序,并且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三、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灾区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灾害发生后,迅速恢复、重建疾病监测与报告系统,及时了解灾情、伤情、疫情和病情等信息和救灾防病工作进展情况。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或不明原因疾病暴发,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报外,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立即实行灾区疫情每日报告与零病例报告制度。
  四、组建应急队伍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建重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同时,强化救灾防病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技术培训和演练,熟练掌握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紧急应对措施,提高实战水平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灾害发生后,应急队伍要及时赶赴灾区现场,深入灾区开展工作。
  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并完善救灾防病应急物资储备、调拨机制和卫生应急经费保障机制,主动服从与服务于救灾防病工作大局,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救灾防病物资的及时调拨和供给,满足灾区救灾防病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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