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务分类的说明
按承保方式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按保险责任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包括两全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人寿保险附加合同,其中:
1)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包括含全残责任、教育年金给付和养老金给付的两全保险合同;
2)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保险主合同及附加合同;
3)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保险主合同及附加合同;
4)人寿保险附加合同指附加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以残疾或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给付条件,提供豁免保险费或提前保险金给付等补充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年金保险包括即期年金保险和延期年金保险。对于延期年金保险可分为累积期和给付期两个阶段。在约定的累积期末,延期年金合同可以提供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按约定进入年金给付期。给付期内的年金保险合同,按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年金给付包括以生存为条件(生存年金)、固定期限(固定年金)或两者的结合。一般分期给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结算选择合同(Settlement Option)视为即期年金保险。对于提供保险金给付的非即期年金保险,如果保险责任事先约定,没有明显的累积期与给付期的阶段划分的保险合同应视作非年金业务。
健康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其中:
1)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3)收入保障保险指以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按保险期限的不同,健康保险分为短期健康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健康保险合同;长期健康保险指保险期限大于一年的健康保险合同,包括含重大疾病责任的两全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指以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对于多种保险责任混合的保险合同,如果各保险责任可以分开的应尽量分开填报。对于分开填报有困难的,按保险合同的主要责任填报。
具体填报过程中对于某一特定险种的归类存在困难与分歧的,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终解释为准。
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
精算责任人关于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的声明,应涵盖如下内容:
1)关于精算责任人的描述,包括:
●姓名
●职位(总精算师/精算工作负责人)
●与公司的关系(雇员/顾问精算师)
●精算师资格
2)关于精算责任人工作范围和本声明报告涵盖项目(责任范围)的描述,例如:
“本人检查了年度报表(时间)中下列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所用的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年金保险责任准备金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准备金
●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
……”
如果精算报告依赖他人提供的数据,需对此作出声明。
3)精算责任人关于2)中所列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的声明,例如:
“本人认为上述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
●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计算符合一般精算标准和精算原则
●对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提供合理的准备
●与上一年度的计算基础和假设一致,除了……”
如果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和假设有重大变化,声明中应该予以说明。
4)精算责任人的签名及签名日期
5)附录:关于责任准备金及相关精算项目计提基础的具体描述,要求精算责任人按保险业务类别对2)中所列项目选择适当的描述方式,以便能够清晰地阐明各业务分类的准备金计算基础,包括但不局限于: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假设(如:生命表、残疾率表和疾病发生率表,评估利率);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的精算方法(修正方法);
●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的处理方法(如:年龄的确定方法、评估所采用的分组方法和插值方法、次标准体业务的额外准备金等);
●具体险种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汇总表
┌────┬────┬───┬────┬──────┬────┐
│险种名称│评估利率│生命表│残疾率表│疾病发生率表│修正方法│
├────┼────┼───┼────┼──────┼────┤
│ │ │ │ │ │ │
└────┴────┴───┴────┴──────┴────┘
2.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
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包含分红保险业务和独立账产业务。关于分红保险业务和独立账户业务的详细情况,在精算报告的分红保险业务报告和独立账户业务报告中有具体反映。
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按承保方式不同,个人业务、团体业务和银行保险业务分开填报;按业务性质不同,直接业务、分入业务和分出业务分开填报;各保险合同按保险责任不同,依照年度报告总体说明中的分类分别填报,其中年金保险业务区分累积期内和给付期内。对于万能保险合同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根据保险责任同样按上述分类填报。
有效保单责任准备金指为年末处于有效状态的保单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包括增值红利准备金及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相应的负债准备。
效力中止保单指处于合同效力中止期内的保单,即处于超过保费支付宽限期两年内,仍然具有恢复合同效力权利的保单;效力终止保单指超过保费支付宽限期两年以上,已经丧失恢复合同效力权利的保单。对于效力中止和效力终止保单,保险公司虽然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有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的负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