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3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
(2005年1月5日 保监寿险[2005]8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寿险公司筹备组、各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各健康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我会研究制定了《精算报告》。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7月1日之前,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将2004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2005年,各公司仍应按《
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的要求,报送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三、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各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不再报送《
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要求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一:
精算报告填报说明
目录
总体说明
第一部分: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1)责任准备金评估声明书
2)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
a.表1—1—1: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实际提取额
b.表1—1—2:保单责任准备金总表——法定最低标准
3)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
a.表1—2—1: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个人业务
b.表1—2—2: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团体业务
c.表1—2—3:过去五年保单责任准备金汇总表——银行保险业务
4)本年度保单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报告表(表1—3)
第二部分:业务统计报告
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
a.表2—1—1: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个人业务
b.表2—1—2: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团体业务
c.表2—1—3:直接业务保单变动情况统计表——银行保险业务
2)分险种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2)
3)分销售渠道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统计表(表2—3)
4)业务利润分析表
a.表2—4—1:业务利润分析汇总表
b.表2—4—2:业务利润分析表——个人业务
c.表2—4—3:业务利润分析表——团体业务
d.表2—4—4:业务利润分析表——银行保险业务
附:关于费用分摊方法的说明
5)再保险业务报告
a.再保险业务安排的说明
b.表2—5—1: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出业务
c.表2—5—2:再保险业务统计表——分入业务
6)特别业务报告
第三部分:分红保险业务报告
1)分红保险业务声明书
2)分红保险业务资产负债表(表3—1)
3)分红保险业务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表3—2)
4)分红保险业务账目表(表3—3)
5)分红保险业务红利给付明细表(表3—4)
6)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表
a.表3—5: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总表
b.表3—6:分红保险业务利源分析明细表
第四部分:独立账户业务报告
1)万能保险业务报告
2)万能保险业务利润分析表(表4—1)
3)投资连结保险业务报告
4)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利润分析表(表4—2)
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
1)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表5—1)
2)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表5—2)
3)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资产表(表5—3)
4)人身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表认可负债表(表5—4)
第六部分:精算责任人备忘录,及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报告
总体说明
一、精算报告由六部分组成: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业务统计报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独立账户业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精算责任人备忘录,及准备金/资产充足性分析报告。
二、各公司应于次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精算报告。
三、精算责任人在精算报告中,应当对本精算报告作出声明。声明内容包括:
“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本公司已按时完成本精算报告的上报。本人×××作为精算责任人,对精算报告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签署了相关的声明报告。本人认为精算报告的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业务情况……。”
四、若无特别说明,精算报告按如下要求填报:
1)填报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填报金额以人民币千元为单位;
3)每张报表均要求填写填报单位和填报日期,并有相关制表、复核和主管人员的签章。
五、本精算报告适用于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但不适用于再保险公司。
六、《
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00]229号)所附的“精算报表”、“精算报表填写说明”、“《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精算声明书”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