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5]1号)
各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
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我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了《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二00五年一月六日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国保监会要求的特殊目的审计。
第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 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外部审计制度,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计。
第二章 审计事项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选择
第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确保审计质量,并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