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反恐,完善打击非法贩运核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工作机制,应在对外合作中本着“以我为主、平等合作、双向互利”的原则指导工作。
三、合作内容
(一)美方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情况
借鉴1997年以来美方陆续与俄罗斯、日本等20多个国家的海关开展合作,在机场、海港和陆地入境口岸安装放射性物质检测设备取得成功的经验,考虑到美方正与有关开展CSI(集装箱安全倡议)合作的国家探讨合作前景,双方须共同对外,互为补足。
(二)双方的配合内容及程序
美方提出可应中方要求提供设备及主要零配件,并负责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中方协助进行系统设计,并负责日常操作及维护等工作,一旦系统报警,中方及美方派驻执行CSI合作的人员均会收到信号。
鉴此,且根据海关、质检部门的法定职责分工及前述合作宗旨,在我方签署并实施“计划”应由双方实现“共同谈判、共同签署、共同实施”,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海关负责提出设备安装地点的方案,以顺应进出境及港区物流走向;
2.双方联合提出对所安装系统的技术方案,报警信号应可同时由海关与质检部门接收,待中方确认确有核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贩运的情况后,再通知美方;
3.海关负责对安装了检测设备的港区进行卡口值守;
4.一旦设备发出报警信号,海关应立即通知质检部门,由质检部门对辐射剂量进行测定,如属异常,立即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如有必要,可由海关利用非侵入式检查设备进行查验,并打印机检图像;
6.经质检部门检测并经海关核对有关报关数据后,如发现有走私嫌疑,由海关缉私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7.双方应联合提出与美方派驻人员的日常配合和信息交换方案,并由海关人员直接与美方进行联络;
8.对涉嫌非法贩运核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后续调查结果,可按中美商定方式进行情况通报。
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附件4:
关于区港联动试点——保税物流园区关检合作方案
为保证区港联动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和规范对保税物流园区检验检疫监管,推动现代物流发展,提出如下方案:
一、由海关总署尽快报请国务院明确如下问题:
1.明确检验检疫机构在保税物流园区规划和监管中的职责,并相应规范区港联动试点的程序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