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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的通知

  (一)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携带物品实施X光机“一机两屏”模式,即:从旅检现场海关管理的X光机检查设备中接出一条线路,连接检验检疫机构的显示屏,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同时监控X光机采集的受查验的旅客行李的物理图像,实现双方对X光机物理图像的信息共享。
  (二)检验检疫机构的显示屏,应安装在其现场工作台或工作间等能够满足检验检疫机构监控和必要检查要求的地方。
  (三)实行“一机两屏”模式,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均可指定过机查验对象,实施抽检查验,对来自疫区的重点人群、航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高过机比例的,海关给予配合实施。
  (四)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携带物品实施X光机监控查验,发现疑是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处理工作,应当在动植物检疫工作间内按规定施行。
  (五)实行“一机两屏”模式,X光机设备的操作控制、维护管理由海关负责。检验检疫机构接出的线路及显示屏,由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协商负责安装、调试和维护,所需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四、海关、检验检疫检查合作
  海关在旅客携带物品查验中,应当将旅客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及时移交检验检疫机构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在对旅客携带物品查验过程中,应当将查获的属海关监管的物品及时移交海关处理。双方应在物品移交过程中办理好相关手续,加强配合,共同严把国门。
  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将按以上方案内容,联合发文,通知各口岸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遵照执行。

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附件3: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特大型港口计划”实施方案

  一、合作宗旨
  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双方”)经协商,同意共同应对与美国能源部进行“特大型港口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合作,双方应本着“一口对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宗旨开展合作。
  对于美方而言,双方代表的是中国政府,维护的是中方的利益,因此凡遇到问题,双方应先协调统一口径后,再与美方交涉,避免出现内部矛盾和前后矛盾。但双方因法定职责有所不同,应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各自按专业及分工领域履行自身职责。
  二、合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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