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的通知

  4.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口商品检验监管中发现有高价低报、瞒报等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海关通报。
  5.海关需检验检疫机构配合的其他个案检验、鉴定。
  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和贸易情况较复杂的货物种类,双方将共同确定一个《委托鉴定目录》,对目录内的进口货物海关根据需要委托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品质或价值鉴定。该目录为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商定适时加以调整。
  三、合作的形式和相关费用
  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的合作为行政委托性质的工作,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其具体的合作形式确定为:
  (一)《委托鉴定目录》中的需品质鉴定的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凭海关出具的“委托估价检验鉴定联系单”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有关品质鉴定工作,并根据海关要求出具专用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作为海关估价参考的技术性指标。
  (二)对于《委托鉴定目录》中需价值鉴定的货物:
  海关直接出具委托书,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有关价值鉴定工作,并根据海关要求出具专用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作为海关估价参考的技术性指标。
  (三)对于海关与检验检疫机构已有的合作,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具体运行方式
  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与当地同级别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双方按照本合作机制确立的原则进行协调,开展工作,互相支持,相互配合,认真落实合作机制的内容要求,各负其责,并将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随后下发),其中将确定《委托鉴定目录》、具体的鉴定要求、委托估价检验鉴定联系单和海关直接出具委托书的格式等操作事项。各直属海关与当地同级别检验检疫机构要将合作情况分别上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和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五、合作协调机制
  鉴于合作的重要性,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与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应建立合作的长效协调机制,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不定期例会制度和正常联络机制,双方共同成立协调联络组,以保证合作运行的高效、规范、有序。同时,在具体业务运作中建立双方所属平级机构的对应协调机制,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行政业务互助、商品信息联网合作。
  各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遇到问题,及时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由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研究解决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