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的通知

  本备忘录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本备忘录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一式两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备忘录于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
 
  海关总署(签名)      质检总局(签名)
   牟新生           李长江
  2005年3月23日       2005年3月23日

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附件1: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与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业务合作机制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与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就进口货物海关估价和归类业务开展合作,对于准确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和商品归类,打击价格瞒骗,保障国家税收,加强海关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与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经过商议,就双方的联系配合制定如下合作机制:
  一、开展合作的目的
  为应对加入WTO后税收征管和进口货物归类、估价工作面临的挑战,积极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科学正确地确定进口商品属性、品质、归类和完税价格,有效打击价格瞒骗,建立科学征管的长效机制,保障国家税收。
  二、合作的范围
  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双方商定,就进口货物检验、归类和估价等方面的工作开展全面、长期、稳定的合作。
  海关在确定进口货物归类或完税价格时,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进口货物交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海关提出的要求出具该货物完整的、规范的品质或价值鉴定报告,作为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归类和完税价格的技术性参考指标。
  经商定,近期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非正品或废品。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海关的具体要求,对进口货物的实际状态出具品质鉴定报告,具体商品和检验要求将另行制定,首批实施的商品是钢材和塑料。
  2.二手机电设备或翻新设备。检验检疫机构将对海关委托的这类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品质以及价值的鉴定工作,出具货物品质和价值鉴定报告。
  3.进口汽车配置情况的鉴定。对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或相关机构对这类产品出具有关鉴定报告,海关予以认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