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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的通知

  (一)积极支持和推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应用推广电子通关(通关单电脑联网核查)、原产地证、“一单两报”(一次录入,分别申报)、物流信息、统计信息等信息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二)建立关检协同执法机制,在敏感商品进出口监管、货物转关运输、商品分类鉴定、旅检通道X光机“一机两屏”模式、应对重大疫病疫情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实现全面合作。
  (三)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联合实施贸易调控措施,维护国家利益。
  (四)建立关检HS编码与法检目录联动调整机制。
  (五)贯彻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关检相互支持配合,做好口岸建设、开放验收及相关工作。
  (六)建立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区港联动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关检合作监管模式。
  (七)双方相互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建立打击走私和防止逃漏检的全面合作机制。
  (八)建立涉及双方业务的重大政务信息相互沟通联系制度。
  (九)双方需要合作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保障机制
  (一)建立关检联络协调工作制度
  1.建立关检合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双方每年召开一次部际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关检合作重大事项。部际联席会议由双方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必要时可由双方协商临时召开。
  2.实行关检合作协调工作例会制度。双方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工作例会,相互沟通情况,交换意见,落实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商定和承办关检合作的具体事项。协调工作例会由双方协调负责人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双方协商临时召开。
  3.设立关检合作专题小组。负责落实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并按照协调工作例会要求,具体承办有关事项,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二)关检合作机制负责部门和人员
  关检合作机制工作的负责机构为海关总署办公厅和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负责推动、落实备忘录确定的合作事项。
  关检合作机制协调负责人由海关总署办公厅和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关检合作机制的联络人由双方协调负责人指定。
  专题小组由双方各自指定一人共同担任组长,其他组成人员由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商定。
  (三)全面促进各地关检合作
  双方积极指导和推动全国各地有效开展关检合作工作。各直属海关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备忘录精神,结合实际建立关检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所辖区域全面实现关检合作,共同严把国门,促进经贸发展,维护国家利益。
  本备忘录应包含所附附件及其内容,以及将来所有依照本备忘录通过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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