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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的通知
(2005年3月28日 署厅发[2005]125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同为口岸执法单位,工作密不可分。通过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切实加强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的协调配合,有效解决双方在口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配合方面的问题,对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口岸管理体制,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精神,促进口岸整体通关环境改善,进一步服务于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主要领导的共同关注和大力推动下,按照“依法办事、互相体谅、先易后难、急事急办”的原则,坚持从国家利益出发,从大局出发,充分运用创新思维,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双方共同拟订并签署了《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及其相关附件。这是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在今后口岸工作中加强相互协调配合的长期指导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



  为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发展,共同严把国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双方”)决定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并签署备忘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按照依法把关、监管有效、资源共享、协同执法的原则,建立关检合作机制,确保海关和检验检疫各项职能全面履行。
  二、工作目标
  (一)积极推进“大通关”建设,实现口岸监管有效、方便进出,提高口岸工作效率;
  (二)合理运用世贸规则,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外贸扩大出口,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三)改革通关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信息共享,共同严把国门;
  (四)坚持依法把关,严格履行海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三、合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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