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编写要求
一、综述
企业基本情况概述、年度生产销售量、车型达到环保标准的情况等。
二、《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变更情况
车型、撆欧殴、考䲠(详见附件三附表2)的控制要求和检测方法等的变更和增补情况。
三、《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实施情况
(一)撆欧殴、考䲠外购件采购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
(二)撆欧殴、考䲠自制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
(三)整车装配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
(四)撆欧殴、考䲠在线检验和定期抽样检验实施情况;
(五) 不合格品控制情况;
(六) 人员管理情况;
(七)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生产一致性不符合情况及为恢复产品生产一致性采取的措施。
四、生产企业整车排放检验情况
(一)各系列车型产量;
(二)检测频次;
(三)被检测车辆数量;
(四)被检测车型数量、型号;
(五)抽样检测结果汇总,报告编号,检测时间;
(六)标准差和统计量;
(七)检测单位;
(八)适用标准。
五、生产企业试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情况
(一)设备检定/校准情况;
(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三)标准物质使用情况;
(四) 实验室设备运作情况及内部检测情况。
六、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要求
(一)唯一性的编号;
(二)编制日期和企业申报负责人电子签章。
附件三:
抽样检查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对新生产摩托车的抽样检查。
二、抽样办法
(一)抽样范围的确定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的生产企业及车型。
(二)抽样
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派抽样人员,凭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到生产企业抽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样品,抽样可以在企业生产线末端或成品库的合格产品中进行,也可在企业的经销商处抽取尚未销售的合格产品。抽样数量按照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确定。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中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辆。
(三)抽样人员须对抽取的样品用盖有印章的密封条或其他方法进行封样。封样对象主要为摩托车上可通过调整改变整车排放性能的零(部)件。
(四)对于抽样后的样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调整和更换零部件。
(五)整个抽样过程,生产企业必须有专人到现场配合抽样。
(六)被封样的样品,生产企业应按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上要求的地点和时间,将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单位或经认可的本生产企业试验室。
三、抽样检查内容及方法
抽样检查内容包括样品核查和样品排放性能检测两部分
(一)样品核查
样品核查由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进行。核查主要内容为:样品的“排放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判定。具体见附表1、附表2。
附表1、附表2中的内容应在核查完成后,在抽样现场由抽样人员和生产企业双方签章认可。
(二)样品排放性能检测
1、样品需按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预处理;
2、试验时所用燃料按照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选择;
3、整车采用的负荷设定与型式核准时一致,检测项目包括工况法排放、怠速排放检测的全部或部分;
4、检测单位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并在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上注明;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视情况委派人员负责监督样品排放性能检测的全过程。
(三)样品排放性能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应出具检测报告,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四、样品检查判定
(一)当“排放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判定为合格,同时样品排放性能检测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则判定该次抽样检查合格。
(二)当“排放关键部件”与型式核准的一致性判定为不合格,或样品排放性能检测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则判定该次抽样检查不合格。
五、抽样检查后的样品处置
(一)对已得出明确合格结论、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意退样的样品,由检测机构向生产企业进行退样,由生产企业将样品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