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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191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5〕7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2003年第31号令)所附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附表四中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是按月进行测算研究制定的,因此,根据上述附表的当量值计算的排污费应是一个月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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