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将推荐名单在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至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推荐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四)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三条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该独任仲裁员。
第二十四条 多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定
(一)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应当各自协商,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二)如果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各自共同选定或者各自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时,应各自共同协商,将其各自共同选定的候选人名单提交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披露
(一)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二)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应当披露情形的,仲裁员应当立即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披露。
(三)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披露的信息转交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的回避
(一)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转交的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书面披露后,如果以仲裁员披露的事实或情况为理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则应于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后1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逾期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二)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三)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得知是在此之后,则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内提出,但不应迟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
(四)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转交另一方当事人、被提请回避的仲裁员及仲裁庭其他成员。
(五)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则该仲裁员不再担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上述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除上述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