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决定精神,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
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自2005年5月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现就有关内容和主要措施通告如下:
一、此次整治工作,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广告。
严厉查处以下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1、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2、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
品、药品、医疗、化妆品广告;
3、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
4、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
5、夸大功能、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
6、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通告发布后,仍然继续从事虚假违法广告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
1、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2、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发布者,依法予以从重罚款、停止(或限制)广告发布、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介单位相关责任人,同时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有关部门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或互联网络等形式,对
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曝光。公布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单,开展违法广告警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