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样式和编号方法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管理,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证书)样式和编号方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公布的新式证书,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自2005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行政相对人颁发旧式证书。
二、已经颁发的旧式证书仍然有效。在有效期满复审时进行更换。
三、为落实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编号方法进行证书编号。
附件:
1.证书样式
2.证书编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证书样式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特种设备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 作 │ │定》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
│ 业 │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
│ 人 │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需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员 │ │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 证 │ │ 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操作规程,保证│
│ │ │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注意事项 │ │ 特种设备 │
│ 1.本证的持有者,需经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证 │ │ │
│后,方可从事批准和聘用项目范围内的工作。 │ │ 作 │
│ 2.作业时应携带本证,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 │ 业 │
│ 3.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 │ 人 │
│ 4.记录各项,不得私自涂改。 │ │ 员 │
│ 5.如有遗失、损坏,须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证件 │ │ 证 │
│补发或换发。 │ │ │
│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