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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样式和编号方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样式和编号方法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证书)样式和编号方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公布的新式证书,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自2005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行政相对人颁发旧式证书。
  二、已经颁发的旧式证书仍然有效。在有效期满复审时进行更换。
  三、为落实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编号方法进行证书编号。
  附件:
  1.证书样式
  2.证书编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证书样式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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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特种设备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          作             │ │定》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
│          业             │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
│          人             │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需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员             │ │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          证             │ │  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遵守操作规程,保证│
│                        │ │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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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注意事项                  │ │          特种设备           │
│  1.本证的持有者,需经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证 │ │                        │
│后,方可从事批准和聘用项目范围内的工作。    │ │           作            │
│  2.作业时应携带本证,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 │           业            │
│  3.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 │           人            │
│  4.记录各项,不得私自涂改。         │ │           员            │
│  5.如有遗失、损坏,须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证件 │ │           证            │
│补发或换发。                  │ │                        │
│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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