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令
(第94号)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已经2005年5月24日部务会议审议修改,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3年11月30日发布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80号)同时废止。
部长 张福森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两个
《安排》),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其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参考规则、合格标准、资格授予,适用《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统一规定。
组织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同时遵守《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