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安监 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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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 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或个人)作出 行政处罚。
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可进行现场陈述[ ]、申辩[ ],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就拟行政处罚向 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行政相对人对拟行政处罚意见: 签名:
拟行政处罚告知人(签字): 收件人(签名):
我局地址: 邮政编码:
我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一联存根,一联送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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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听证记录:
听证参加人(签名或押印):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煤安监 字[ ]第( )号
被处罚单位(人): 地址:
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于 年 月 日之前缴至银行 分行(分理处),账号,地址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本决定下达后,逾期15天不履行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