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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2005修订)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文物工作、参观文物展览活动,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局领导陪同。
  (三)与文物工作无关的活动,一般不做安排。
  (四)一般不出席各地文物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
  (五)不以领导个人名义写贺信、发贺电,不题词、题名。
  (六)文物局原则上不与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主办活动。如确需以文物局名义参与主办的,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举办的与文物工作相关的活动,一般不安排局领导出席。如确需出席的,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协调一位局领导出席或商请有关业务司室安排一位负责同志代为参加。
  (八)文物局领导要认真听取各地方和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工作汇报,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报人的汇报内容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安排分管局领导听取工作汇报。
  (九)各司室需要请局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或活动,由有关司室提出意见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如分管局领导同意出席,有关司室须提供会议或活动议程;分管局领导如不能出席,原则上不安排其他局领导代为出席。
  (十)各直属单位邀请局领导出席重要会议或活动,应向办公室发函,由办公室或有关司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安排出席,或请有关司室负责人参加。
  三十九、局领导会见驻华外交官员、外国官方人士和非官方人士应按有关外事工作原则。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安排会见。
  四十、局领导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及台湾地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安排会见。
  四十一、局领导出访,由陪同单位和人员提出工作方案,由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二、文物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方面的新情况;不断研究新问题、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四十三、文物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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