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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2005修订)

  文物局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各司室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冠以“全国”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一、办公室统一接收并分办报送文物局的公文。凡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公文处理办法》等公文处理的规定。除文物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文物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司室报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司室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司室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的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请示事项的公文,必须批注明确意见。
  三十二、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须报局长审批。
  三十三、以文物局名义发文,由文物局领导签发,重要发文由局长签发。
  三十四、以文物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局长签发或由局长签发。
  三十五、应由文物局接收并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办结,或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说明。并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六、文物局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依法需要向社会公示的文物行政许可项目,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在文物局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十七、文物局要进一步加强公文审读核校,提高公文质量,减少公文数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八章 公务活动

  三十八、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公务活动的安排工作。为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文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局领导出席与文物工作有关的公务活动,应按照确有必要、避免应酬、减少事务性活动的原则从严掌握。
  (一)中央、国务院的会议和活动,办公室按照中办和国办的通知要求,确保局领导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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