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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2005修订)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五、文物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和局务会议制度。
  二十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各司室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离京时,可由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会议决定的事项;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
  (二)分析文物工作形势,研究制定文物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及重大举措。
  (三)讨论审定全国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文物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
  (四)讨论文物法律规章草案。
  (五)研究文物局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二十七、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司室负责人,各处负责人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会议决定的事项;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
  (二)听取文物局各处和各直属单位年度工作汇报。
  (三)研究部署文物局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四)研究文物局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二十八、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局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有关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召集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二十九、办公会议纪要和局务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对外公布的,应及时公布、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审定,如有需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定。
  三十、文物局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拟在下一年度召开或举办的全国性会议和活动,有关司室应在本年度内将会议、活动内容送办公室,办公室会同有关司室审核后报局领导研究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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