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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2005修订)

  十六、文物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媒体反映的问题。将对重大文物保护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文物局重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十七、文物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分管局长为新闻发言人,根据局长授权,新闻发言人代表文物局对外发布新闻,各司室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凡制定的文物政策法规、以文物局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和实施的重要举措以及发生重大的文物损毁事件应及时组织宣传报道,报道内容要报局领导审定。

第五章 决策和工作程序

  十八、文物局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工作决策过程的规则和程序,强调工作决策过程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民主化。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文物局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文物事业发展规划、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的政策措施,文物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草案、文物保护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各司室、各直属单位提请文物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专家、咨询、中介或研究机构的科学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相关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后提出。
  二十一、文物局在确立重大决策前,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文物局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三、文物局应在每年年初提出全年重点工作计划,主要包括需要讨论的法律规章草案、年度财政预算、准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重点文物保护项目、重要展览项目和人员培训方案等,形成文物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下发执行。
  二十四、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文物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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