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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2005修订)

第三章 依法行政

  八、文物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定权限、程序,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得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行政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九、文物局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工作的需要,在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条件下,起草或制定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办法。
  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执法体制。

第四章 行政监督

  十一、文物局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工作任务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反馈交办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十二、文物局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三、文物局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按要求向国务院和文化部报告。
  十四、文物局加强内部监督,积极预防和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及其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文物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文物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办公室按照规定将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分办处理,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来信来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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