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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2005修订)

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
(2005年3月29日国家文物局第六次局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国家文物局(以下简称文物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文物局成为行政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文物局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文物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文化部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文物工作的方针,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各项任务,努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三、文物局领导成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依法办事,忠于职守,讲究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广大文物工作者服务。
  四、文物局各司室依照文物法规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服务质量,贯彻落实文物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文物局领导成员职责

  五、文物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负责文物局行政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文物局进行外事活动。
  六、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文物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长离京期间,文物局行政工作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负责;副局长离京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副局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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