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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5日)终止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5]第10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和信息披露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中央企业如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无法及时按季度披露财务报表的,应先依照《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按季度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完整的会计资料形成后,应及时披露完整会计信息。《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施行两年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中央企业应按照《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相关技术准备。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

  第一条 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行为,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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