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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5日)终止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5]第2号)


  为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9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规范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保护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兑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发行融资券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融资券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第七条 融资券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八条 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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