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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

  三、关于补充提交注册登记材料
  报关单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应当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四、关于报关企业名称
  报关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货运代理”字样的除外)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
  五、关于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增资
  《规定》施行后,原报关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其申请新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仍需要增资50万元人民币。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设立该分支机构时已经依法增加过注册资本的除外。
  六、关于报关企业证书换发
  《规定》施行后,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至注册地海关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或《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至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换证时间及程序由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告。
  七、关于原海关总署审批的报关企业办理变更等手续
  原海关总署审批的报关企业的变更、许可延续、撤销、注销等手续均统一由各直属海关办理。
  八、关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注册登记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内企业若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注册登记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关业务。
  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又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可持该表和相关材料至海关补办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开通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享有的报关功能。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或区外(境内)之间的货物往来,在上述区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在区外从事国际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可以在非特殊区域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九、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不得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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