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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1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皮卡”货车改装成“旅行车”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59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批复如下:
  一、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以下简称税目注释),请示中提到的改装车型符合税目注释中小汽车的定义。因此,该改装车型应属于小汽车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根据税目注释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参考汽车生产目录的编码规则、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有关小轿车和旅行车的术语定义以及改装车型的实际情况,同意该改装车型按照“小汽车”税目中的“小客车”子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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