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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南水北调办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承担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南水北调办委托具体实施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中线干线工程中由项目法人直接管理和代建管理项目的质量监督;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承办南水北调办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从事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二)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作的经历;
  (三)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四)通过南水北调办考核合格,获得证书。
  第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不得与其所从事质量监督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设立的项目站和组织的巡回抽查组及质量监督人员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考核。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项目站和组织的巡回抽查组及质量监督人员由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考核。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开工前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
  第十三条 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其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办理监督手续,并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报南水北调办备案;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并由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报南水北调办备案。
  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需填报《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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