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5月1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国调办建管〔2005〕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套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南水北调东线主体工程、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南水北调办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和有关质量监督实施机构质量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批准和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核准;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发布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第七条 南水北调办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所在省(直辖市)设立南水北调工程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委托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实施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设立项目站或组织巡回检查组并向南水北调办备案;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具体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相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