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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2004修订)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为满足民航总局有关职能机构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需要的下列统计调查项目:
  (一)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会同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项目;
  (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拟定,经民航总局统计机构审核后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明确分工,避免重复、交叉和矛盾。
  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要有充分的理由,要明确资料使用的目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遇发生重大事件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可以在原定调查项目以外进行临时性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包括航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等内容,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按本办法附件一《民航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完成。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统计机构提供数据。
  民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供书面和电子数据。涉及民航企事业单位之间提供统计数据的,被要求提供数据的单位应当无偿向接收数据的单位提供数据,并应当创造条件提供电子数据,包括磁盘、电子邮件或者网络接口等。双方应当明确提供数据的具体方法和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机构依据有关统计制度的规定分别组织完成。民航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在上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定期统计报表时,应当同时抄送本单位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指标的统计标准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或者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或者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标准共同制定。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指标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统一解释,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方面标准化。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指标的统计标准遵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指标的统计标准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指定的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直接报送统计资料,并将有关统计报表抄送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机构;其他民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收到的统计资料按要求报送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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