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机构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用航空统计工作。
第五条 民航总局加强对民用航空统计项目、指标体系的研究,不断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与真实性,逐步实现与国际民航组织统计指标体系接轨。
民航总局有计划地改进统计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手段,推进统计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统计法、
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遵守国家和民航总局的统计制度,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善统计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设备,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更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数据来源有误的,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有关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或者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依照本办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独立进行各项统计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制度
第十条 民用航空统计调查项目分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综合反映我国民用航空的发展状况,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或者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与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要求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和报送的统计调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