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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2004修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34号)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发布 2004年12月12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民用航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发挥统计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民用航空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民航行政机关)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民航企事业单位)、个人实施民用航空统计工作。
  前款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事业单位是指包括外国航空公司在内的所有在中国境内登记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民航总局设立统计职能机构(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民用航空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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