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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及《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被取消资格的目录生产企业应继续履行完正在执行的合同,并做好售后服务。
  第三十九条 目录生产企业被一次取消全部生产品种资格处罚后,装备财务局五年内拒绝其申请加入目录生产企业;累计两次被取消全部生产品种资格处罚后,装备财务局拒绝其申请加入目录生产企业;
  第四十条 所有处罚都将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在《人民公安报》及公安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第八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目录生产企业应制定企业自律和信誉的承诺,主动接受装备财务局和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装备财务局对目录生产企业的管理采用《人民公安报》和公安部网站等媒体公布相关信息的方式,接受基层广大民警对警服质量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向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也可向《人民公安报》等媒体反映。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装备财务局采取个案批复或比照个案批复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安全部被装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装备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章 质量检验和监督
  第四章 质量奖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质量管理,保证警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服装是指人民警察配发穿着的服装类、帽类、鞋类、标志类和装具类等统一制式服装及材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警服生产和检验质量的唯一标准。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被装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目录生产企业)、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反映和投诉。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是警服质量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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