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
1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3]34号)
1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公装财[2001]73号)
13、《关于对警用内穿衬衣等品种生产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公装财[2003]100号)
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三章 警服采购
第四章 指导价格
第五章 质量检验
第六章 审核办法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章 附则
为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的管理,规范人民警察服装采购、生产、供应的行为,确保人民警察服装的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供应办法》、《人民警察服装生产实行招标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是指人民警察配发穿着的服装类、帽类、鞋类、标志类和装具类等统一制式服装及材料。
第二条 警服目录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目录生产企业)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以下简称装备财务局)通过年度政府采购确定具有警服生产资格和警服面料生产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备案目录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警用反光背心、训练服、内穿衬衣、内外腰带、领带、领带夹、警鞋的企业,其生产合同正本报装备财务局。
第四条 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和警服所需的面料目录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五条 装备财务局通过组织政府采购,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年度目录生产企业、编制名册,并以文件形式印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被装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同时在《人民公安报》和公安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警服生产企业投标时应提供地市级以上公证机关对以下内容的公证书。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四)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书;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自律承诺书。
第七条 警服生产企业投标时应提供由所在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出具的以下内容的证明资料,并附有关明细备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