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审法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27号令发布了该
《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有效制止各种财政违法行为,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保证
《条例》的贯彻实施,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切实搞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条例》的颁布施行,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同时也是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必将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审计机关依法审计,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因此,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
《条例》,对促进依法审计、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重要意义。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要带头学习
《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
《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同时,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通过加强培训,尽快使全体审计人员深刻领会
《条例》的立法原意,熟练掌握其内容,为在审计执法中更好地运用
《条例》奠定基础。要将学习宣传
《条例》纳入“四五”普法计划,并将学习掌握和贯彻
《条例》执行情况作为“四五”普法验收的重要内容。要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审计法制人员的培训。审计署计划在2005年3月举办省级审计机关和各特派办法制处长
《条例》培训班,进行集中学习辅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宣传
《条例》精神,为
《条例》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