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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批复
(国函[2005]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发挥珠澳跨境工业区区位优势,促进珠海和澳门经济发展,同意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与境内区外(内地)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享受出口加工区政策,即从境内区外(内地)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实行出口退税;对珠海园区运往境内区外(内地)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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