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7号——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3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有效注册登记资格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6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67号)


  近日,深圳检验检疫局在对中国香港永伦发展公司(注册号:A344040791)输入的一批废五金电器进行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夹带大量碎石,夹带物严重超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试行)》(GB16487.9-1996)的要求。
  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5条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