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分局:河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宁夏;
深圳分局: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
成都分局: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西藏。
三、直属分局行使公安机关侦查权,依法对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对犯罪嫌疑人分别依法决定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予以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直属分局依照《
刑事诉讼法》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出具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冠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分局”字样,并加盖“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分局”印章和分局局长印章。
五、直属分局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按照《
刑事诉讼法》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连同有关案卷材料、证据,移送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六、直属分局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七、人民检察院认为直属分局移送的案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八、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