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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证券期货领域
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复,公安部在北京、大连、上海、武汉、深圳、成都设立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直接承办证券期货领域重特大刑事案件,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为保证各直属分局依法履行职责,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切实加大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犯罪的力度,现就各直属分局办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属分局管辖以下案件: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件;
  (二)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件;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
  (四)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件;
  (五)公安部交办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
  直属分局在办理上述前4类案件中发现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但直属分局管辖更为适宜的,由公安部指定直属分局一井侦查。地方公安机关办案中发现的上述前4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地方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但涉嫌主罪属于上述前4类案件罪名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指定有关直属分局管辖。
  二、各直属分局管辖地区分别是:
  北京分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新疆(含生产建设兵团);
  大连分局: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
  上海分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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