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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4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32号)


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经研究决定,启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须遵循《若干意见》提出的“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场稳定发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流通股东表决、实施分步有序的操作原则进行,并遵守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持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改革意向和保荐机构的推荐,协商确定试点公司。试点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股权分置问题解决方案。
  二、试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做好申请股票停复牌工作:
  (一)在被确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第一时间披露该信息,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二)在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试点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股票停牌。
  (三)在临时股东大会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改革方案实施需要继续停牌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
  三、试点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为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做出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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