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监督管理
8.1 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进行监督。
8.2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8.3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给予行政处罚。申请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9.附则
9.1 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代理报检内容的,申请单位应于获得注册登记许可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增项手续,否则视作自动放弃资格。
9.2 获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制作报检专用章,并向报检区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9.3 原则上申请单位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应与检验检疫机构无关。
9.4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行政许可文书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9.5 直属局应及时将审核信息在计算机系统中进行处理,并将有关申请和审批材料归档立卷。
9.6 对代理报检单位的日常监督、年审以及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等,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的要求实施。
9.7 针对特定地区及特定业务的代理报检,有关直属局应将有关实际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通关司,并提出解决建议。
9.8 本工作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9.9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3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见国质检通[2004]362号)同时废止。
附1: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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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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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申请编号: │
│ 填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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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我单位特向贵局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
│册登记,并附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基本情况登记表为申请书的必要部分)。 │
│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办理代│
│理报检业务,配合做好检验检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我单位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及│
│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 │
│ 我单位保证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特请批准。│
│ │
│ 申请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联系人(签字): │
│ 部门: 职务: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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