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理
3.1 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同时将申请单位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申请内容进行核对。
3.2 书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企业提交的电子数据有误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存在文字上的问题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3.3 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电子数据核对无误的,应当予以受理。
3.4 经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的,经办人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决定书。
4.初审
4.1 直属局负责对代理报检注册登记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4.2 材料审查
直属局主管部门应当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4.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4.2.2 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对分公司此项系指总公司的注册资金);
4.2.3 有健全的有关代理报检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经营范围中有代理报检内容;
4.2.4 有不少于10名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并与每个报检人员签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和为每个报检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4.2.5 报检人员手签笔迹与劳动合同中笔迹一致;
4.2.6 申请的代理报检区域符合本办法第1.4条的有关要求;
4.2.7 提交的企业声明符合《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直属局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应予以协助和配合。
4.3 现场核查
4.3.1 直属局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做好记录。
4.3.2 现场核查和评审需出具现场核查和评审期限告知书告知申请单位。告知书应列明现场核查和评审所需的工作日和具体时间段。现场核查和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