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一般每年受理一至二次,每次的时间为一个月。具体受理申请时间由国家质检总局于申请开始前一个月对外公布。
1.6 各直属局应当公布已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名单,供公众查阅。
2.申请条件
2.1 申请代理报检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
2.2 允许非独立法人分公司进行注册登记申请,但应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获得其总公司的授权,并符合《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中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2.3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实行网上申请、书面确认的方式。申请单位需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提交申请,并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向所在地直属局或直属局委托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所需材料。
2.4 申请单位应利用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系统打印《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不得自行编制。
2.5 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
2.5.1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附1);
2.5.2 企业声明(附2);
2.5.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原件);
2.5.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2.5.5 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2.5.6 申请单位的印章印模;
2.5.7 加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和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2.5.8 申请单位与其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且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5.9 《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以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或确认的申请单位为每个报检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2.5.10 申请单位有关代理报检的管理制度;
2.5.11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除2.5.5外均为一式两份。一份由直属局留存,一份随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通关司。
2.6 非独立法人分公司除应提供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供其总公司的授权书以及其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