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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5年3月17日 国质检通[2005]8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结合目前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以下简称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统一工作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第34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总则

  1.1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责任明确,监督有效。
  1.2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代理报检市场需求情况对代理报检单位注册实行调控。
  1.3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工作;国家质检总局通关司负责具体协调注册登记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所辖地区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受理及初审工作,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审批意见实施行政许可。各直属局应当指定管理代理报检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注册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
  直属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所属分支机构实施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受理工作,委托内容应当通过公告向社会发布。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4 代理报检区域
  1.4.1 代理报检区域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区域范围。
  1.4.2 代理报检区域原则上根据代理报检单位工商注册地址所属的检验检疫机构业务辖区进行划分。
  1.4.3 原则上只批准一个检验检疫机构业务辖区作为一个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区域;特殊情况需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1.4.4 对一个城市行政区划内有多个检验检疫机构的,原则上作为一个报检区域;有特殊情况的,直属局可按照每个检验检疫机构业务辖区划定报检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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