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意见
(财法[2005]2号 2005年1月27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处罚处分条例》)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1月30日以第427号国务院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及财政监督领域的一件大事,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
《处罚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紧做好
《处罚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根据
《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既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处罚,同时,也有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其有违法行为的,同样应依照
《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处分。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
《处罚处分条例》,对促进依法理财、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重要作用,将学习贯彻
《处罚处分条例》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习
《处罚处分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
《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同时,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重点抓好对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2005年底以前要对所有执法人员轮训一遍。由于
《处罚处分条例》首次赋予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因此,要特别加强对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以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