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关于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5]113号 2005年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精神,落实中央有关“加大对境外投资的金融支持”的指示,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对外投资,规避投资涉及的相关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依照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
二、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境外投资项目:
(一)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
(二)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三)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四)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称“境内投资主体”)均可申请为其提供境外投资项目风险保障服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宏观指导下,根据境内投资主体的不同需求和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提供如下几项服务:
(一)利用风险管理专业机构的资源优势,向境内投资主体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咨询服务;
(二)研究分析境外投资具体项目的政治、经济、法律、资源、市场等综合因素,提供项目国别风险评估意见。
(三)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风险特点,研究制定专业、稳健、有针对性的项目风险控制方案;
(四)提供境外投资保险服务,承保境内投资主体因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