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交通远程职业技术学校在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设立总校。总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职业技术院校、培训机构或交通企事单位建立分校。分校在各市(地区)交通职业学校、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或交通企事业单位建立学习中心。
第七条 交通远程职业技术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分校,由总校和建立分校单位商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交通部科教司审批,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分校建立学习中心,报总校审批,报市(地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分校、学习中心撤销时,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撤销手续。
第八条 分校、学习中心接受当地教育、交通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办学条件
第九条 分校是交通远程职业技术学校在各地区的办学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交通远程职业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指导本地区学习中心开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工作。建立分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立分校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以及开展远程教学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卫星或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条件。
(三)拥有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符合远程教育需要的教学、管理和技术队伍。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学习中心是交通远程职业技术学校的基层教学、学习支持服务机构,直接担负着为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的任务。建立学习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学习中心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专门的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数量,根据学习中心办学规模确定。
(三)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远程学习支持条件,包括多媒体学习设备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条件。计算机总数量不少于30台,或至少每6名学生配备一台计算机。应配备相应专业的全套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参考资料以及必要的教学和管理软件工具等。
(四)具有满足总校所开办专业教学要求所需的实验、实习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和指导队伍。
第四章 学校各级职责
第十一条 总校的主要职责: